需要報備的。
《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
第六條
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參加人數在二百人以上三千人以下的,由縣級公安機關許可;
人數在三千人以上的,由地(市)級公安機關許可;
跨地區的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由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許可。
作出許可的公安機關應當向上一級公安機關備案。
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后三十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書面決定。
逾期未作答復的視為許可。
公安機關在作出決定過程中,必要時應當進行實地檢查。
擴展資料
舉辦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在申請時提交以下文件:
(一)活動方案和說明;
(二)活動安全保衛工作方案;
(三)場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證明;
(四)申請人身份證明及無違法犯罪記錄等;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活動,應當同時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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