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中段落的作用:
1、畫龍點睛、點明事件的意義,點明中心 ;
2、深化文章中心,抒發作者什么感悟或者情感 ;
3、寫出了人物怎樣的品質、精神或性格;
4、言有盡而意無窮,留下想象的空間,增強感染力;
5、引起讀者的注意、思考。
文章中結構的作用:開頭:開篇點題 、設置懸念 、引起下文、總領全文 、為下文做鋪墊。
中間:承上啟下、照應開頭 、做鋪墊 、埋伏筆、對比結尾:照應題目、首尾呼應、是文章結構更嚴謹完整、照應前文、總領全文。
結構是指一篇文章的各個組成部分的搭配和排列,即文章的布局謀篇,是文章的框架.
開頭段的作用:渲染氣氛,奠定感情基調,為下文埋伏筆,為下文做鋪墊,設置懸念,引起讀者興趣和思考,開篇點題,總領全文,與下文形成對照,揭示主題
2.中間段的作用:呼應前文后文,承上啟下,總結上文,引出下文,推動情節發展,為下文埋伏筆,為下文做鋪墊,補充交代
3.結尾段的作用:照應開頭,照應前文,篇末點題,點明中心,升華主題,含蓄雋永,引人深思
拓展資料:
常見的一種提法是:“簡潔地說,結構就是文章的內部組織構造。
”這個“定義”看似天經地義,其實違背邏輯。
因為邏輯上的定義公式是“種差+鄰近的屬”,而這個定義的中心詞“組織”、“構造”并不是“結構”“鄰近的屬”,而只是“結構”的同義詞。
我們不能知道“構造”比“結構”多了點什么,所以這個定義實等于說“結構,就是文章的內部結構”。
可惜這個“定義”一直為一些論著所沿用。
有的書在“結構”章沒說結構是什么,只指出“結構是文章的骨架”,似以此作為“結構”的定義。
骨架,確實很形象地表達了結構的特征和作用,但這只是一個比喻,比喻永遠不能成為定義,因為比喻永遠不能直接揭示對象的類和特有的本質屬性。
還有的定義是“偷換”概念。
書中論及“結構”,開宗明義的就說:“結構是對文章全部內容的編織和安排。
”作者要給“結構”(N,指文章要素之一)下定義,但下的卻是“結構”(V,即安排結構)的定義。
“結構”確有名、動兩種詞性,是個兼類詞,但寫作論著應當把“結構”(N)與“結構”(V)分開,并用“安排結構”或“布局謀篇”來代替“結構”(V),以免術語混淆。
若作者說上邊這個定義原是給“結構”(V)下定義,討論“結構”(V,“聯結、組合”之義)之法,以切近于指導寫作實踐之目的,那么,就產生另一個疑問,即,一般論著在論述其他三要素(主題、材料、語言)時,都是用的名詞性術語。
唯獨討論“結構”時用它的動詞義,這豈不造成論著自身體系的不統一?若按這種“切近于實用”的說法,為求得體系自身統一起見,就當將主題改為“立意”,材料改為“選材”,語言改為“遣詞造句”了。
但這實際上已不是文章四要素,而是作文四環節了。
顯然,作者的本意不是這樣。
所以說上邊這個定義是“偷換”了概念。
稍好一點的定義是:“結構是文章材料的組織方式”。
“方式”是“結構”的上位概念,它揭示了“結構”屬于“形式”的范疇,觸及到“結構”的本質。
但這個定義卻失之疏漏。
“結構”不僅是“材料的組織方式”,還是材料與主題的聯結方式。
例如,論說文的結構在很大程度上相當于論證方式,而論證方式乃是論點和論據之間的聯結方式,我們不能說論說文的結構僅僅是論據之間的聯結方式。
固然,論說文的結構也包括了這一層,但論說文結構更重要的內涵是論點與論據之間的聯結方式。
所以安排論說文“結構”的構思,不只是要考慮論據之間的關系和聯結問題,更要考慮全部論據與中心論點的關系和聯結問題,后者乃是“布局謀篇”首先要解決的全局性問題。
所以,“結構”的嚴格定義應當是:
結構是文章中材料與主題間以及材料間相互聯結的方式。
或者:
結構是文章全部內容(主題與材料)的編排、組織形式。
或者抽象一點:
結構是文章內部組成部分相互聯結的方式或構成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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