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共同體,是指危險狀況下或可能存在潛在危險狀況下的群體。
刑法討論危險共同體的問題,主要是討論危險共同體在危險發生時的救助義務是否有“保證人”的地位,也就是說危險共同體能不能成為不作為犯罪的義務來源。
比如驢友集體出游即為危險共同體。
第三人專屬負責領域,犯罪結果的客觀歸責, 結果存在于構成要件效力范圍之內,即在行為人負責領域,結果出現于第三人專屬負責領域,不可歸責于行為人。
如交通肇事致被害人腿骨折,送入醫院后因麻醉師麻醉失當而死亡。
擴展資料:
保護義務:
生命權的優先價值須從相對方的保護義務體現出來。
保護生命權的義務不能僅限于結果義務還應包括那些嚴重危及身體健康安全的行為義務,無論侵害生命權之死亡結果既遂或未遂,只要行為上存在害及生命的可能或目的,均屬于違反了保護生命權的義務。
這些義務可分為公法上的保護義務及私法上的保護義務。
這些保護義務既包括了消極的不作為義務,也包括了積極的救助義務。
以下側重分析積極的保護義務。
公法義務:所有的國家機關都應當積極地保護生命.在立法上,涉及生命權的立法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法律,所謂“撞了白撞”的法規不應產生法律效力。
國家應盡量廢除死刑,不得已保留的死刑制度中應避免出現“對非暴力犯罪行為適用死刑”的狀況.在司法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生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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