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書和判決書的區別主要有以下三點:
(一)解決的問題的性質不同。
民事裁定書解決有關訴訟程序方面的問題;民事判決書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實體的問題。
(二)內容和格式不同。
民事裁定書的內容比較簡單,一般不要求具體敘述案件的事實,在格式上也不要求有事實和理由的區分;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則相對比較復雜,一般要求全面地分別敘述案件的事實和理由,在格式上也要求把事實和理由分開書寫。
(三)關于上訴的規定不同。
民事裁定除法律明文規定準許當事人上訴的以外,一般不準許上訴,裁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民事判決除法律明文規定一審終審的以外,一般都準許上訴,在上訴期內,民事判決書雖已送達,但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
此外,民事裁定與民事判決的上訴期限也不同,民事裁定為十日,民事判決為十五日。
擴展資料:
判決書,法律術語,是指法院根據判決寫成的文書。
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種應用寫作文體,包括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行政判決書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裁定書,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的過程中,就訴訟程序方面的問題依法作出的書面決定。
判決書根本要求:判決書的制作,在實質上應當具備邏輯性和公正性的特點。
1、邏輯性
司法裁判要辨別是非曲直,要解決互相對立的訴訟爭議,要對案件事實予以揭示和證明,就必須使用一定的邏輯形式。
司法過程是一個自覺或不自覺地運用邏輯進行推理和判斷的過程,邏輯是司法實踐的基本工具。
2、公正性
公正是司法判決的靈魂。
判決書的基本功能,在于為糾紛的解決提供一個合理的證明(在判例法國家還具有在可能的情況下為以后類似案件的裁判提供一種坐標的功能)。
肖揚院長指出“要加快裁判文書的改革步伐”,“做到裁判文書無懈可擊”,“裁判文書敘述事實清楚,說理充分,引用法律條文準確無誤,說服力強”,強調了司法判決公正性與論理性的重要性。
司法判決存在的基本價值在于體現利益分配的公正。
判決的公正性是第一位的,判決形式或實質的其他特點是第二位的、是對公正性的支持而不能替代公正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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