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寫出十個關于法律的小故事 最好簡短點的 謝謝啦
1.張三偷了李四的母雞被抓---盜竊
2.張三偷了李四的母雞,未被抓,但終自首---盜竊即遂,但有自首情節,從輕處罰
3.張三打算偷李四的母雞,但由于害怕李四家的狗,最終繞道---盜竊未遂
4.張三打算偷李四家的母雞,打開雞籠以后,發現雞窩里有蛇,最終放棄----盜竊未遂
5.張三打算偷李四家的母雞,拿到母雞想溜的時候,被李四發現,逃跑-----盜竊即遂
6.張三打算偷李四家的母雞,拿到母雞想溜的時候,被李四發現,扔下母雞逃跑----盜竊即遂
7.張三打算偷李四家的母雞,拿到母雞想溜的時候,被李四發現,害怕其告發,遂將其致死---盜竊即遂并故意殺人即遂
8.張三打算偷李四家的母雞,拿到母雞想溜的時候,被李四發現,害怕其告發,想將其致死,但過程中,看李四過于痛苦,遂逃跑-----盜竊即遂,并故意殺人未遂
9.張三打算偷李四家的母雞,拿到母雞想溜的時候,被李四發現,害怕其告發,想將其致死,但李四身強力壯,并拼命反抗,將張三打傷,張三放棄所有念頭,逃跑----張三盜竊即遂,故意殺人未遂。李四正當防衛
10.張三打算偷李四家的母雞,拿到母雞想溜的時候,被李四發現,害怕其告發,想將其致死,但李四身強力壯,并拼命反抗,將張三打死,李四自首----張三盜竊即遂,故意殺人未遂。李四正當防衛。
故事夠短了吧
都是自己寫的,希望采納
2.求10篇簡短的法律小故事,要接近民意的,簡短的,像電視里的講法律
在講這個故事之前,先問問大家,如果你是一個村子的村民,有一座橋擋住了你們的出行的道路,你們聯合拆掉它,違法嗎?請大家從橋的年份、質量、歸屬權多方面想一下,在得出結論。(找1-2個同學)
讓我們看看下面這個故事。
文物保護遇挑戰 目光短淺拆古橋
2003的某一天,在浙江某村村民為了出行的方便,擅自拆掉了清朝嘉慶年間建造的古石橋,該橋已在2001年被確認為市文物保護點,為什么村民非拆掉它不可呢,原來該橋已經嚴重影響村民的車輛通行,在旁邊另修一座水泥橋則費用很大,而該村經濟基礎薄弱,于是大家決定把古橋石以12萬元的代價賣給桐鄉烏鎮某單位,用這筆資金在原址上造一座可通汽車的水泥橋,后來當地鎮政府向區委反映,區委命令鎮政府把古橋石追了回來,但石橋已無法恢復,實在太可惜啦。
村民們這樣做既不符合自己的長期利益,也是一種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根據其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由當地人民政府出資幫助修繕的,應當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也規定:“ 使用不可移動文物,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負責保護建筑物及其附屬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文物。”
看來對農民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科學發展觀教育很有必要。
既然橋不能隨便拆,那么自家的房子呢?當然,大家也請從多方面考慮。(1-2)
動手重建自家墻 破壞文物要受罰
湖南南部有一個叫張谷英村的地方,在2001年6月,張谷英村就作為典型的古民居建筑,以其嚴格按照封建倫理觀念修建的整體建筑風格,被列為國家重點保護文物,令村民們難以置信的是,自己世代居住的房子一夜之間變成了國寶,村民們的生活也隨之發生了變化,無論做什么都開始小心翼翼怕一不留神就毀壞了文物,張谷英村成了省內外著名的旅游區,2002年僅接待外來游客的門票收入就有30萬元。有一個叫張再發的村民,發現自己家的墻需要維修,向村委會要求補貼一些維修費用,但是村委會以從沒有設立過維修款為由一直沒有給張再發補貼。終于有一天發現自己家的山墻快要倒了,然后他就自己動手將自家的舊墻扒了重建,結果重建墻以后,他就被當地的派出所拘留了,這事一下子成了村民們議論的焦點,張再發只是將自家的舊墻扒了重建怎么會犯法呢?公安機關認為張再發的行為置張谷英古建筑群保護于不顧,私自進行拆建,違反了國家的《文物保護法》,侵犯了國家文物保護的正常管理活動。
《文物保護法》規定:“在修建時必須在文物部門的指導下,依照維持原貌的原則,保持整體的建筑風格。涉及到文物的維修必須向主管文物部門申報。”
張再發違法修墻被拘留,不僅讓村委會完善了對張谷英村的保護制度,也讓村民們的思想發生了很大變化。他們懂得了以后修房子都要通過國家文物部門的批準。
體育課大部分同學都喜歡上,但是也有喜歡逃課的。大家想想,逃課有什么危險發生呢?(1-3)
學生上課出意外 責任就在不聽勸
某市農村中學初二男生張某生性好動,十分喜歡上體育課,但學校每年的學生體檢都查出他有先天性心臟病,多次勸家長對起進行治療,并決定免其上體育課。他家長都在省外辦廠,而且見其身體很正常,學校老師和校長多次打電話要求家長配合,均不予理睬。還說出了事我們自己負責,還要求學校讓張某上體育課。學校為慎重起見,上體育課時讓他在教室內休息,并要求其在室內文明休息,經過了解其能在教室里正常休息。
一天,班級里其他同學在室外上體育課,教室里只剩下張某,張某覺得無聊,在教室做跳躍伸手拍日光燈,結果燈管被拍碎,碎片打在他頭上,既造成外傷,又引發心臟病,幸虧老師及時發現,將其送入縣人民醫院急救,終于脫險,花去了人民幣12000元。不久家長來學校論理索賠,說學校如果讓其上體育課就不會發生此事。
那么學校的做法對嗎?應該是對的,因為學校是根據《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據條件定期對學生進行體格檢查,建立學生體質健康卡片,納入學生檔案。學校對體格檢查中發現學生有器質性疾病的,應當配合學生家長做好轉診治療。學校對殘疾、體弱學生,應當加強醫學照顧和心理衛生工作。”所以后來家長不再提出索賠要求了。
3.法制故事小故事
青少年法律故事一
16歲的小興,自打接觸網絡游戲CS后,就著了迷,經常往網吧里鉆。苦于家里管得嚴,小興就想出這么一招:每天一大早打著上學的旗號,背著書包直奔網吧,差不多到放學點兒了再回家。就這樣持續了半年多時間,小興不僅把父親給的學費等都送進了網吧,還因為錢不夠,不斷向父親索要周末補習費等各種費用。后來到期末,小興拿不回成績單,父親起疑找到學校,才知道兒子竟然已經半年沒有上學,學校也沒有和家長溝通!而就在小興父親深受打擊的時候,又傳來另一個“噩耗”:小興因為上網缺錢,從家里拿了水果刀去打劫了一名女中學生身上的20元零花錢,結果被少年法庭判處緩刑。
青少年法律故事二
身患殘疾的母親病重在床,父親是普通工人,年僅15歲的兒子小剛品學兼優,還是班干部。家里的困難小剛都看在眼里,他非常清楚錢對于母親及整個家庭的重要。暑假期間,街坊一在工讀學校就讀的孩子找到小剛,對他說有辦法能弄到錢,并向小剛保證,只要跟他一起混,一定可以發財。孝順的小剛動搖了,憧憬著“要是能弄到好多錢,就可以給我媽媽動手術了”。兩人一合計,目標鎖定在了小剛一個家里很有錢的小學同學明明身上。于是兩人借口找明明玩,由小剛敲開了明明的家門。兩個半大孩子進去后,在明明父母在場的情況下,鄰家孩子掏出事先準備好的菜刀,大聲宣布:“搶劫,把錢拿出來!”明明的父親將其制服,傻在當場的小剛也被送進了派出所。孫小明是某中學初一學生,不久前,他在學校參加勞動時受了傷,心情很郁悶。
小明所在學校是一所農村初中,其中幾間教室年久失修,學校決定利用寒假將這些教室拆除重建。為了省錢,學校讓初一兩個班的全體男生來學校參加“義務勞動”,勞動的內容是搬廢墟的碎磚。勞動中,由于沒有老師在現場指揮,小明在休息時與同學追逐打鬧,同學將一面尚未拆完的墻推倒,將小明砸傷。后來小明家長找學校提出賠償,學校卻認為小明不是在勞動時受的傷,而是因為沒有遵守勞動紀律,與同學打鬧受的傷,應由那個同學的家長賠償。
4.“法律”的十個小故事都有哪些
法律與良心在柏林墻推倒的前兩年,東德一個名叫亨里奇的守墻衛兵,開槍射殺了攀爬柏林墻希圖逃向西德的青年克利斯。
在墻倒后對他的審判中,他的律師辯稱,他僅僅是施行命令的人,基本沒有挑選的權利,罪不在己。而法官則指出:?作為警察,不施行上級命令是有罪的,然而打不準是無罪的。
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此時此刻,你有把槍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權,這是你應自動承擔的良心義務。這個世界,在法律之外還有良心。
當法律和良心抵觸之時,良心是最高的行動原則,而不是法律。尊崇性命,是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準繩。
要奔前程走正道 花錢賄選要處罰 湖南岳陽市某鎮召開人大會擬補選一名副鎮長。現年34歲的本鎮畜牧水產站站長鄒魯得知后,便通知鄒游、柴榮共同商議如何競選副鎮長。
鄒魯武決定拿出3000元,由鄒游、柴榮對各自熟悉的人大代表行賄,共賄賂27名人大代表。鄒魯武還利用自己是鎮人大會第四代表團團長的身份,跟鎮人大代表打招呼,結果在選舉會上順利當選。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把破壞選舉的行為依法定為破壞選舉罪。該罪是指違反選舉法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當地縣人民法院近日對鄒魯武賄選案作出判決,以“破壞選舉罪”判處剝奪政治權利1年。在今年6月,鄒魯武因賄選被鎮人大會罷免了副鎮長職務。
參與策劃賄選的鄒游、柴榮免予刑事處罰。咨詢收費一個肉店老板在路上碰見了他想去找的律師。
他問道:“如果一只狗偷吃了別人的東西,那么這只狗的主人是不是要替自己的狗賠錢?”律師回答:“那是當然的了。”肉店老板:“你講話算數嗎?”“當然!我是專門從事訴訟的律師,我講話是有法律依據的。”
“那么,請你付給我十塊錢吧,因為你的狗偷吃了我的一塊肉。”律師笑道:“好,我同意。
但是,你要知道,我是律師,凡是向我咨詢每次收費二十塊錢,所以你必須先付給我二十塊錢,扣除我賠償你的十塊錢之后,你還應付給我十塊錢。”右手犯罪這是一起盜竊案。
辯護律師說:“被告只是把右手伸進窗戶偷了幾件東西而已。他的右手不等于他整個人,怎么能因為一只右手犯了罪而懲罰整個人呢?”法官最后判決:“辯護意見有理,予以采納。
判決被告的右手一年徒刑。被告是否隨右手一起入獄,由他自己決定。”
律師飛快地幫被告把裝在右臂上的木制假手卸下來交給法官,然后拉著只有一只手的被告揚長而去。證物年輕的律師住在公寓,因公寓只有一個廚房,常要與樓內其他人員合用,所以他放在冰箱里的食物常常不翼而飛。
有一次,他訂了一只燒雞,這只燒雞本應該下星期一才送來的,結果在星期五便送來了。他為防萬一,放燒雞進冰箱時附帶了一張條子。
星期一打開冰箱時,燒雞果然還在。那條子上寫的是:“請勿觸摸!謀殺案證物。”
文物保護遇挑戰 目光短淺拆古橋 2003的某一天,在浙江某村村民為了出行的方便,擅自拆掉了清朝嘉慶年間建造的古石橋,該橋已在2001年被確認為市文物保護點,為什么村民非拆掉它不可呢,原來該橋已經嚴重影響村民的車輛通行,在旁邊另修一座水泥橋則費用很大,而該村經濟基礎薄弱,于是大家決定把古橋石以12萬元的代價賣給桐鄉烏鎮某單位,用這筆資金在原址上造一座可通汽車的水泥橋,后來當地鎮政府向區委反映,區委命令鎮政府把古橋石追了回來,但石橋已無法恢復,實在太可惜啦。 村民們這樣做既不符合自己的長期利益,也是一種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根據其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由當地人民政府出資幫助修繕的,應當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也規定:“ 使用不可移動文物,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負責保護建筑物及其附屬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文物。” 看來對農民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科學發展觀教育很有必要。
爭執為何事 只為體育課 某市民辦初中十分重視教學質量,每次開會校長都會說:“教學質量是我們的生命,如果今年初三的中考成績不佳,那么招生形勢就嚴峻,有的教師就得下崗。所以一些副課要砍掉點,如體育考試是學校自己操作的,少點課也不影響體育成績……”。
任教初二初三體育的吳老師是一位市名教師,對學校砍掉初三體育課的做法表示不同意見。有一次,為爭取讓初三學生每周上兩節體育課,吳老師和校長發生了爭執,此事后來反映到了市教育局。
市教育局領導表揚了吳老師不愧是一位市名教師,而且批評了該校校長,并要求該校初中每周開足三節體育課。 為什么市教育局領導要表揚吳老師呢?因為根據《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第十條的規定:“ 開展課外體育活動應當從實際情況出發,因地制宜,生動活潑。
普通中小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每天應當安排課間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課外體育活動,保證學生每天有一小時體育活動的時間(含體育課)。”顯然以前該校的做法是欠妥的。
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5.法制教育小故事50字以內越短越好
天,我在少年管教所接見室里,見到一群剛剛入監不久,身上痞氣猶存、欲隱還現的少年犯。
這時有個年約十六、七歲的男孩,看看我身上的著裝,走上前來,拉著我的手說:"叔叔,救救我吧。我不是個壞孩子,我不是個壞孩子呀!"我低頭看看他那稚嫩、天真的臉蛋,聽著他那誠摯、悔恨的請求,一種悵然若失的感覺涌上心頭。
隨著男孩的呼喚聲,我發現坐在他身邊的一位雙目失明、年近花甲的老人站起來。他右手撐著一根手杖,臉上掛著淚水,用震顫沙啞的喉嚨說到:"同志,孩子犯法我們家長有責讓啊!因為俺不懂法,不會用法來教育孩子,所以才……"他說到這里便哽咽了,他是男孩的爸爸,老伴半身癱瘓,他是讓不滿十歲的小女兒牽手引路,一跛一顛走來的。
看著眼前這一老兩少的場面,我匆忙攙扶著老人坐下,此刻我的心也隨著這老少兩代的抽泣而震顫了。孩子的呼喚,老人的心聲,作為一名司法工作者,我能說些什么呢?。
6.法制小故事50字
案例一:五名社會青年沖進某校教室毆打學生林某,林某情急之中掏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威脅社會青年,其一名社會青年沖過去毆打林某時被劃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公安機關以林某攜帶管制刀具,對其進行了拘留。其家長承擔也事賠償責任。
案例二:某學生林某因與同年級同學鐘某發生矛盾后斗毆,當晚8時許鐘某糾集同學挾持林某到校外一小巷內,將林某打倒在地。后來林某起身掏出水果刀,對其中的王某等人亂刺后逃離現場,王某被刺后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11月17日,法院以林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7.法制小故事50個字
2004年10 月,一起財產爭奪逾億元、爭訟長達四年的訴訟終于有了初步結果。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黃漢民(原海南新大洋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犯誣告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 2000年10月26日,黃漢民向海口市公安局舉報,稱公司唐某、蔡某等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將公司注冊資本為5100萬元的股份據為己有,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破。
2000年11月19日,海口市公安局對唐、蔡等人立案偵查。然而兩年后,蔡某等人申訴,稱系被黃漢民誣告陷害。
公安機關隨即另行指派辦案人員開展調查。2002年12月20日,公安機關撤銷了唐、蔡等人“涉嫌職務侵占”一案,并決定以涉嫌誣告陷害罪,對黃漢民立案偵查。
2004年4月22日,檢察機關以職務侵占罪、誣告陷害罪,對黃漢民提起公訴 然而,一審判決并沒有給這個頗有戲劇性的案件劃上句號。黃漢民當庭即提出上訴。
8.法制案例小故事
一天,學生小麗放學以后,正在校門口等她媽媽來接她回家。這時,一名陌生男子騎著自行車到小麗身邊,說:“你在等媽媽接你回家是嗎?”小麗點點頭。那名男子接著說:“你媽媽在單位里正開會,讓我接你回家。”小麗聽這人說得有板有眼的,沒有半點猶豫,就跨上了自行車。但是,當車子騎出去不遠,小麗發現不對了——回家可不是這條路!啊!她知道上當了,大聲地哭道:“放我下車,我要回家!”喊聲驚動了行人。行人圍攏過來,問明了情況,將騎車人扭送到派出所。原來,此人是專門拐賣兒童的罪犯。
【反思】:
現在社會上有騙子、壞人。他們抓住小學生年紀小、單純、易于上當的特點,用一點小恩小惠或叫你干壞事或騎到外地拐賣你,或騙到幽靜的地方侮辱你,或作為人質敲詐錢財,這樣,小朋友的身心受到傷害,還危及生命,給家長帶來痛苦傷心,使學校老師擔心。
我們學生一定要學會自我保護,遇事動腦不上當受騙,不要讓壞人得逞。對來路不明的陌生人,要多問幾個為什么,不聽信花言巧語,不輕易行動。遇事可請老師、家長幫忙。我們在外面是隨時可能遇到壞人,在家時也不能放松警惕,遇到陌生人多長個心眼,不要上當受騙,因為壞人是無孔不入的。
9.誰有法制小故事,要短的
舉報人成了誣告人
“新大洋”資產侵占案迷霧重重
2004年10 月,一起財產爭奪逾億元、爭訟長達四年的訴訟終于有了初步結果。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黃漢民(原海南新大洋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犯誣告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
2000年10月26日,黃漢民向海口市公安局舉報,稱公司唐某、蔡某等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將公司注冊資本為5100萬元的股份據為己有,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破。
2000年11月19日,海口市公安局對唐、蔡等人立案偵查。然而兩年后,蔡某等人申訴,稱系被黃漢民誣告陷害。公安機關隨即另行指派辦案人員開展調查。2002年12月20日,公安機關撤銷了唐、蔡等人“涉嫌職務侵占”一案,并決定以涉嫌誣告陷害罪,對黃漢民立案偵查。
2004年4月22日,檢察機關以職務侵占罪、誣告陷害罪,對黃漢民提起公訴
然而,一審判決并沒有給這個頗有戲劇性的案件劃上句號。黃漢民當庭即提出上訴。
(邱大軍)
點評:這起被稱為國內數額最大的公司資產侵占案,雖一審落定,但雙方“舉報人”似乎都拿得出耐人琢磨的證據,究竟誰是真兇,依然懸疑重重。
法律認定的“事實”與客觀存在的“事實”,如何達到最大限度的統一?在各種證據面前,如何取舍與認定?雖然解答這些問題既專業又復雜,但已不僅僅為掌管法律者所關注,可以看見,人們日漸增強的證據意識已向舊的審判觀發起挑戰。 (岳嵬)
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婁小平一審被判11年
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婁小平,2004年11月30日由海南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犯受賄罪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一審查明:1996年12月,三亞市政府決定收管南濱農場中的566公頃土地的使用權。南濱農場隨后申請行政復議。場長葉某多次找省法制局承辦人溫志鵬,請求幫忙改變三亞市的決定。溫向時任省法制局副局長的婁小平匯報該案時,提及農場方面要給錢酬謝。
1997年5月,溫收到葉某送的金額為60萬元人民幣的活期存折,并將其中39萬元存入妻子馮某賬戶,但將股東代碼及密碼提供給婁,由婁炒股。自1997年5月16日至1998年9月調任省高院副院長時,該股戶資金一直由婁小平炒作。
1997年5月16日,婁小平在省法制局提出同意將爭議地歸南濱農場。后根據省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書,566公頃土地重新劃歸南濱農場。
一審還查明,婁小平有85.3萬元的巨額財產無法說明其合法來源。宣判后,婁小平當庭表示要上訴。 (岳嵬)
點評:要保證“執法為民”,首先要清除執法隊伍中的害群之馬。從王玉忠案、馬升案到婁小平案,落馬者從審判隊伍的中層到高層。由此表明我省政法機關治理司法腐敗的決心和力度。 (岳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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