犧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定為烈士:
(一)在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中犧牲的;
(二)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為了搶救、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公民生命財產犧牲的;
(三)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犧牲的;
(四)在執行武器裝備科研試驗任務中犧牲的;
(五)其他犧牲情節特別突出,堪為楷模的;
條例還明確規定,現役軍人犧牲,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和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犧牲應當評定烈士的,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評定。
擴展資料
烈士評定標準的由來:
辛亥革命以來,確系為革命及抗日而陣亡和死難的人員,稱為烈士。
中國人民解放軍及人民公安部隊因參戰、公干犧牲者,革命工作人員在對敵斗爭中犧牲者或因公犧牲者,民兵、民工因參戰犧牲者,均稱烈士。
根據1980年6月**頒布的《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革命烈士的稱號,比以往規定的更具有嚴肅性,取消過去關于革命軍人、革命工作人員積勞病故,革命軍人因公發生意外事故死亡總稱烈士的規定。
同時,打破過去只限于革命軍人、革命工作人員和參戰民兵、民工的范圍,可以擴大到全體人民,從而有利于調動全國人民為保衛祖國和建設祖國英勇奮斗獻身的精神。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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