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五二年以前的老土地證沒有法律效力,因為那是土地私有制時期的產物,與現行的土地公有制是不符的,經過土改后國家把土地都收歸國有,以前的土地所有權證書就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了。
五二年后的新的土地證是有法律效應的。
還有一種情況是,你一直居住在該地,或者有該地的使用權,那么將地契換成新的土地證即可。
法律變遷:
1950年通過的《土地改革法》規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發給土地所有證,并承認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經營、買賣及出租其土地的權利”。
到1953年時,《土地房產所有證》作為權屬憑證大量頒發給個人。
1982年憲法確立了土地公有,即國有所有和集體所有,標明使用權的《宅基地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以及現在的《集體土地使用證》應運而生。
原有的老房契、老地契自然失效。
但作為證明權屬來源的憑證,雖不能直接產生物權法律效力,但依然是其主張物權(房屋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證據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