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列舉5個侵犯他人姓名權的案例
1、全國矚目的“趙C改名案”,爭議雙方達成庭上和解,趙C最終還是要改名才能換領第二代身份證。
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定,準許上訴方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撤回上訴,并撤銷月湖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根據雙方的和解協議,趙C的父親、委托代理人趙志榮同意采用規范漢字給兒子改名,而公安部門則承諾免費為趙C辦理第二代個人身份證,并協助更改相關戶口、檔案等。
2、小王的媽媽改嫁了,他的繼父對小王很好,但是有一天突然讓小王改姓李(繼父就姓李)。小王不肯,繼父便自己去給小王改,但由于任何公民都有姓名權,所以沒有成功。
3、盜名登征婚啟事侵犯他人姓名權,南充讀者李小蘋打來電話說,最近她遇到一件令人感到麻煩和憤怒的事情。她過去的男朋友王某因為妒嫉,兩個月前將她作為征婚對象在一份報紙上刊登了征婚啟事,并在啟事中將李小蘋描寫得美麗出眾,經濟條件十分優越。
于是,兩個月來不停地有男性給她打電話或寫信要求見面。大量的信件郵到李小蘋單位,給她造成不良影響,同事們和現在的男友都對她產生了誤解。
她通過刊登啟事的報社查到是原來的男友王某所為。她找到王某,王某則稱在啟事中并沒有對其進行誹謗,是好心為她找位理想的伴侶。
李小蘋不知是否可以狀告王某侵犯自己的姓名權。 記者走訪了四川成都倫典律師事務所,馮衛東律師告訴記者,姓名權是名譽權的一種,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公民的姓名權受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負刑事責任。因此,李小蘋可以向侵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4、1995年3月底,江某(被告,女,24歲)為能趕上參加男友林某(被告,男,28歲)所在單位的分房,以購買進口藥品需用某市居民身份證為借口,通過他人向張某(原告,女,28歲)借用身份證,謊稱自己的身份證已丟失。隨后,江某假冒張某之名到其單位開出婚姻登記介紹信。
并拿走張某戶口所在地的公共戶口簿。與林某一起到區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同年6月,江某再次冒用張某的名義到其單位辦理其他手續時被發現。張某遂向有關部門要求撤銷有關結婚證明,宣告該婚姻無效。
區民政局于同年11月確認此婚姻關系無效,撤銷了張某和林某的結婚登記,收回了《結婚證》。張某為此向某市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由于姓名被冒用,其不能及時登記結婚,喪失了參加單位分房的機會,同時還承受了強大的社會壓力和精神打擊,要求被告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5萬元,支付精神撫慰金4000元,并登報向其賠禮道歉。
被告未作答辯。 5、不能復制只能給你連接了: /trace/*。
2.姓名權的案例,要一個小案例,別太長,,還要案例分析,急
甲、乙兩人是某高校的碩士生,同住一寢室,合用電腦一臺。甲向美國某大學申請留美獎學金,并將此事告知乙。美方向甲發出電子郵件,邀請甲赴美留學。恰巧甲不在,乙出于嫉妒,擅自拒絕美方的邀請。數日后甲發電子郵件向美方詢問,美方告知甲對其申請美方曾發函邀請并遭拒絕,故不再考慮。甲、乙由此發生糾紛。請根據人格法的相關知識分析本案。
答:乙的行為構成對甲姓名權的侵害。《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其中,所謂盜用是指未經他人同意或者授權,擅自以他人名義實施有害于他人和社會的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99條的規定,凡是非法干涉、盜用、假冒他人的姓名的,不管是否造成他人的財產損失,均構成對他人姓名權的侵害。本案中,乙冒用甲的姓名向美國某大學發出電子郵件,即構成假冒他人的姓名,也構成盜用他人的姓名。不管甲以后能否拿到這筆獎學金,都不妨礙乙的行為已經構成對甲姓名權的侵害。
侵害姓名權的行為直接侵害的是人格利益,產生的后果是精神損害及某些財產利益的損失。所以如果要求乙承擔侵害姓名權的民事責任,主要應當包括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等形式
3.有關姓名權和肖像權的案例.各舉一例,要真實事件
月26日,全國矚目的“趙C改名案”終審出現了戲劇性結果:爭議雙方達成庭上和解,趙C最終還是要改名才能換領第二代身份證。
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定,準許上訴方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撤回上訴,并撤銷月湖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根據雙方的和解協議,趙C的父親、委托代理人趙志榮同意采用規范漢字給兒子改名,而公安部門則承諾免費為趙C辦理第二代個人身份證,并協助更改相關戶口、檔案等。
網絡侵犯肖像權賠償案例
案情介紹:11月13日,江蘇省鎮江市京口區法院審結了一起消費者起訴某攝影館及某商務會館侵犯肖像權一案。在法庭的主持下,兩被告某攝影館及某商務會館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兩被告當庭向王小姐道歉,立即在其網站刪除已使用的王某的照片,并當庭賠付2000元,原告王小姐對兩被告使用其肖像一事不再予以追究。
鎮江市的王小姐于2006年7月在該市某攝影館拍攝了若干藝術照片,并約定選其中幾張進行制作,并交付了相關費用。但今年8月王小姐上網時發現她在攝像館拍攝的藝術照中的幾張被某商務會館發布在其用于宣傳的商業網站上。王某認為某攝影館和商務會館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況下使用其肖像,侵犯了她的肖像權,遂向起訴至京口法院。經過法院調解,兩被告承認有失誤之處,與原告方達成諒解。
4.侵犯姓名權的案例
1995年3月底,江某(被告,女,24歲)為能趕上參加男友林某(被告,男,28歲)所在單位的分房,以購買進口藥品需用某市居民身份證為借口,通過他人向張某(原告,女,28歲)借用身份證,謊稱自己的身份證已丟失。
隨后,江某假冒張某之名到其單位開出婚姻登記介紹信。并拿走張某戶口所在地的公共戶口簿。
與林某一起到區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同年6月,江某再次冒用張某的名義到其單位辦理其他手續時被發現。
張某遂向有關部門要求撤銷有關結婚證明,宣告該婚姻無效。區民政局于同年11月確認此婚姻關系無效,撤銷了張某和林某的結婚登記,收回了《結婚證》。
張某為此向某市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由于姓名被冒用,其不能及時登記結婚,喪失了參加單位分房的機會,同時還承受了強大的社會壓力和精神打擊,要求被告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5萬元,支付精神撫慰金4000元,并登報向其賠禮道歉。被告未作答辯。
5.名譽權的事例
張靜是網絡愛好者,網名為紅顏靜,在南京西祠網站中,真實姓名和網名都有一定知名度。
在網友聚會上認識俞清風,并知其網名為華容道。俞清風后以'**'的網名多次發出侮辱原告人格的帖子,張靜以其侵犯自己的名譽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定俞清風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撫慰金1萬元。
法院判決: 張靜,俞清風雖然各自以虛擬的網名登錄網站并參與網站的活動,但在現實生活中通過見面互相認識并知道對方網名,且張靜的網名和真實身份還被其他網友所知悉,俞清風在西祠網站中多次以'**'的網名發表針對'紅顏靜'即張靜的議論,其間多次使用侮辱性語言,主觀上具有對張靜名譽權進行毀損的惡意,客觀上實施了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關于精神撫慰金,考慮到知道'紅顏靜'為張靜的人數有限,且張靜在被侵權后也曾在網上發表針對俞清風不當言論的因素,因而判定:俞清風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支付精神撫慰金1000元。 律師點評: 網絡是科技發展的產物,對人類社會的進步具有不可低估的推動作用。
網絡空間盡管是虛擬的,但通過網絡折射出來的人的行為卻是真實的。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構成侵權的,也會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6.民法姓名權,名譽權與隱私權中盜用和假冒的區別
《民法通則》第99條第1款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據此可知,侵犯姓名權的行為包括干涉、盜用、假冒等。本題中,不存在這些情形,因此,網民的行為并沒有侵犯牛某的姓名權。
選項B錯誤。《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據此可知,侵犯公民肖像權必須是以營利為目,本題中,網民并沒有營利的目的,因此,不構成對牛某肖像權的侵害。選項C正確。
隱私權又稱個人生活秘密權,是指公民不愿公開或讓他人知悉個人私密的權利。本題中,網民收集和公開牛某的私人信息,構成對牛某隱私權的侵害。
選項D正確。《民通意見》第140條第1款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本題中,網民在網站上捏造牛某曾與某明星有染的情節,屬于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的行為,構成對牛某名譽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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