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賦稅始于夏代,“夏后氏五十而貢”。
即以五十畝地為計量單位,并取其平均值地十分之一,作為向國家繳納的貢賦。
西周實行井田制,土地分賜給各級貴族,但只有享用權而無所有權,所以不準轉讓和買賣。
國家將方里土地按井字形劃為九區,中一區為公田,余八區為私田分授八夫;公田由八夫助耕,收獲全部繳給領主。
春秋戰國時期魯國實行“初稅畝”, 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須按畝交納土地稅。
初稅畝是我國古代賦稅制度的第一次重大改革,它廢除了按勞力計征的力役地租制,確立了以田畝計征的實物地租制。
秦除按地收租外,還論戶取賦,也就是所謂的口賦,即人頭稅。
漢朝時期,國家把農民編為戶籍,作為征收賦稅徭役的根據。
農民是國家賦稅的主要承受者,農民的賦稅有四項:田租(土地稅)、算賦和口賦(人頭稅)、徭役、兵役。
漢初統治者吸取秦亡教訓,輕徭薄賦,但是漢朝田租輕而人頭稅重。
漢高祖實行十五稅一,文帝時實行三十稅一,東漢光武帝把田租恢復到三十稅一。
唐朝的租庸調稅制是對唐朝以前我國兩千多年來各朝代所實行的實物稅的總結。
租庸調制的內容是:丁男每年向國家交粟二石,稱作租;交納絹二丈、綿三兩或布麻,稱作調。
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稱作庸(服役發展為可納絹代役)。
租庸調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為前提的,均田制規定每個成丁的農民都受田一百畝,因此國家征收租庸調時只問丁身,不問財產。
(以上按人丁為主,以下以田畝為主)
均田制后遭破壞,唐德宗建中元年(780),采納宰相楊炎的建議,始改行兩稅法。
根據財政支出定出總稅額,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數額,向當地人民征收。
兩稅法變租庸調以人丁為征收賦稅標準的原則為以財產、主要是土地為征收標準的原則,合并為戶稅和地稅。
(征稅時間逐漸固定)
宋仍沿襲唐兩稅法,王安石實行方田均稅清丈土地,符合公平稅負原則。
元朝田賦法的不統一,北方仿行唐租庸調法,江南仿唐兩稅法。
明代初行兩稅法,自嘉靖十年起,推行"一條鞭法"的賦役改革,將各種賦役盡可能歸并為幾項貨幣稅,以征收貨幣代替征收實物和征發差役。
這是中國古代賦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
但沒能徹底實行。
(實物地租為主逐漸趨向于以貨幣地租為主)
清初則繼承明制,繼續實行一條鞭法,但丁銀和田賦仍是兩個稅目。
雍正年間,實行“攤丁入畝”。
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數作為征收丁稅的固定丁稅總額,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第二步實行地丁合一,將丁銀攤入田畝,征收統一的地丁銀。
“攤丁入畝”的實行完成了賦役合并,取消了征稅的雙重標準。
人頭稅基本廢除。
PS. 稅法有其發展趨勢,但也不斷反復。
像唐朝時的‘兩稅法’、明朝時的‘一條鞭法’、清代時的‘攤丁入畝’等等。
每次稅費改革,將前面濫征的各種攤派與附加,與正稅合在一起一并征收。
然而改革之后,漸漸政府忘記了這一并征收的賦稅,本身已經包含了攤派和附加,再次另行攤派。
結果是改一次,賦稅增加一回。
這就是所謂的歷史上有名的‘黃宗羲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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